本文介绍了二次起诉离婚的相关知识,包括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起诉流程和管辖等。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则可能再次不准予离婚。起诉离婚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在起诉阶段,原告需向递交起诉书、证据和副本,被告则需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法律分析
一、二次起诉离婚不同意会判离吗
二次起诉离婚不同意不一定会判离,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但又未能向提供据相关证据来证实,要承担再次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能获得的支持。
二、起诉离婚去哪个起诉
起诉离婚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的管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三、起诉离婚的流程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结语
在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因未能提供证据而无法获得支持的情况发生。同时,在起诉离婚时,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审理,做好答辩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