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法律依据:《联合国反公约》 1.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2.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3.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4.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5.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法律依据:《国际法约规约》 第三十 一、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既然叫国际法,那一般就不可能是由哪个国家单独可以定的,当然,如果是准据法可由一个单独制定,其他的国际法一般由国际组织来制定,或者是一些国家通过谈判缔约来制定。但除了国际强行法之外,国际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非条约当事国都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自主的和平外交,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自主的和平外交,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法律依据:《国际法约规约》 第三十 一、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1种观点: 国际法的渊源如下:1、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2、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如下:1、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2、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即使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拘束力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决议或宣言,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和建立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其地位高于权威学者的学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比如外交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按照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如关于外交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你说的国际法应该是指国际私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私法(privateinteational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不知道你具体指向的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如果是国际公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不包含,若国际私法的话,因为具体实践中国际私法的准据法包含内国法,所以原则上国际私法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法律体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所谓的判例,还并没有被承认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不是法律渊源的构成部分。但是国际私法是处理国家间的争议,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毫无争议。具体到我国,虽然我国不承认司法判例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富有“民主特色”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应当将司法解释视为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前述例子中,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实体法,“法人的国籍适用该法人的本国法”这一国际私法规则,是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根据抵触规则所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法人国籍在上述案件中称为连结对象,把该案确定为法人国籍问题称为定性,法人的国籍是连结根据。国际私法的运用,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首先通过定性,确定连结对象,然后按照抵触规则,决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由于有关国家国际私法规则所采用的连结根据不同,有时会发生反致和转致法律客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