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依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可协助提供。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之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比如外交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按照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如关于外交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的渊源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我国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3种观点: 国际法的渊源如下:1、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2、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如下:1、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也包括各国国内的司法判例;2、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是确证国际法原则的有力方法和证据;3、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即使本身对成员国没有拘束力的决议,如联合国大会的一般决议或宣言,对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和建立也具有重要的价值。其地位高于权威学者的学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