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法律依据:《联合国反公约》 1.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2.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3.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4.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5.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法律依据:《国际法约规约》 第三十 一、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既然叫国际法,那一般就不可能是由哪个国家单独可以定的,当然,如果是准据法可由一个单独制定,其他的国际法一般由国际组织来制定,或者是一些国家通过谈判缔约来制定。但除了国际强行法之外,国际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非条约当事国都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自主的和平外交,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是基本主体,国际组织、争取的民族、非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是不同程度上的有限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自主的和平外交,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法律依据:《国际法约规约》 第三十 一、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