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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法规的效力等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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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制定的规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第八十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的效力。我国的法律等级分为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包含,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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