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而如果他们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应当减刑。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创造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敢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法律分析
在服刑期间,如果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他们可以获得减刑。如果他们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应当减刑: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创造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敢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7规定,减刑条件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确有悔改表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3. 立功表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有立功表现,如协助社区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侵害的人、破坏性地震等灾害、诈骗犯罪等,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减刑的程序为: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应当向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减刑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适用条件,具体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减刑过程中,如果罪犯再次犯罪,将不再适用减刑。
结语
犯罪分子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如果他们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应当减刑。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创造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勇敢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