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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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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包括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分为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在审判阶段,一审人民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审上诉案件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形,羁押期限可以延长。

法律分析

羁押期限是指在拘留和逮捕期间的法律期限,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一)拘留:

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二)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

(一)一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二审上诉: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在侦查期间,机关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一般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侦查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综上所述,侦查阶段羁押期限最长为二个月。在侦查期间,机关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来合理延长羁押期限。

结语

羁押期限是指在拘留和逮捕期间的法律期限,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个阶段的期限。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为一个月。在审判阶段,一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在二审上诉阶段,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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