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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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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信用证欺诈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信用卡欺诈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犯罪主体。作为自然人构成上述两罪的,皆为一般主体。由于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是涉及专门知识的智能型欺诈犯罪,在实际生活中,具有信用证、信用卡方面的知识,熟悉信用证、信用卡业务的人才能实施这方面犯罪。就信用证欺诈罪而言,单位也可以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皆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间接故意不具有目的性,不构成这两个罪;过失亦不构成这两个罪。犯罪客观方面。皆表现为行为人进行有关诈骗活动。犯罪客体。两罪都侵犯了我国关于信用证、信用卡方面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的正常活动。信用证、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信用证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的刑事责任分别是: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信用证欺诈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法定刑处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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