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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如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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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旨是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对方可能会起诉,因此结案方式不仅依赖于专用章,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诉讼来解决争端。

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怎么结案不仅要看专用章,也要考虑对方会起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诉讼方式来解决争端。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如何进行索赔操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进行索赔操作的步骤如下:首先,确认认定书的内容,包括事故责任的认定、受伤情况等。然后,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以支持索赔。接下来,联系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认定书和相关证据。保险公司将进行审核,并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文件或信息。在等待保险公司处理期间,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索赔的合理范围。最后,根据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或诉讼程序。请注意,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建议和指导。

结语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效性不仅仅取决于专用章,还需考虑对方是否提起诉讼。当事人可通过和解或诉讼解决争端。索赔操作包括确认认定书内容、收集证据、联系保险公司、法律咨询、协商或诉讼程序。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建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的管理,提高交通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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